二审改判!第33类酒业“国美 GUOMEI”商标维持注册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第3574427号“国美GUOMEI”商标案公开宣判,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行初6204号行政判决;二、驳回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详情
2003年5月30日,自然人赵秀兰提交第3574427号“国美GUOMEI”商标申请,并于2005年1月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利口酒); 酒(饮料); 烧酒; 葡萄酒; 黄酒; 果酒(含酒精); 蜂蜜酒; 米酒; 汽酒; 料酒等商品上。

2009年10月,赵秀兰将该商标许可给浮来春酿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浮来春公司)使用,期限自2009年10月8日至2015年1月13日。2015年,赵秀兰正式将该商标转让给武玉杰,并成为国美酒业董事。

2016年4月29日,国美电器对武玉杰持有的第3574427号“国美GUOMEI”商标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2018年4月,商评字[2018]第70141号《关于第3574427号“国美GUOME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认定:无效宣告不成立,商标维持注册。
2019年12月,一审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6204号判决:
一、撤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8]第70141号关于第3574427号“国美GUOME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针对第3574427号“国美GUOMEI”商标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裁定。
2020年12月,二审判决公开:
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行初6204号行政判决;
二、驳回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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