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8779425号“常咏鹅”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异议人骆光彪对被异议人李金成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4期《商标公告》第48779425号“常咏鹅”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餐馆;酒吧服务;茶馆;活动房屋出租;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5850812号“咏鹅”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咖啡馆”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上可以区分,未构成近似,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情形。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8779425号“常咏鹅”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1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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