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5678486A号“祥凤”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异议人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陈瑞畅(原被异议人:岑溪市汇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3期《商标公告》第45678486A号“祥凤”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祥凤”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玫瑰油;化妆品;牙膏”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908263号“老凤祥”商标、第908276号“老凤祥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贵重金属餐具;贵重金属烛台;家用贵重金属容器”等。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珠宝;首饰”商品上的“老凤祥”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对该商标的摹仿,核准其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从而致使异议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5678486A号“祥凤”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1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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