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5382728号“礼凤酒”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异议人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孟明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4期《商标公告》第45382728号“礼凤酒”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礼凤酒”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黄酒;果酒(含酒精);茴香酒(利口酒);苹果酒”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84524号“西凤酒及图”、第31966476号“西凤酒”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酒精饮料原汁;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葡萄酒”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若并存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对其“西凤”商标的抄袭、摹仿,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鉴于本案中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异议人在先商标权予以保护,并已对其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加以考虑,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故对该主张不再评述。 此外,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称被异议人申请被异议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5382728号“礼凤酒”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1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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