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3667068号“如意飞天”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异议人山东如意飞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领航易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5期《商标公告》第43667068号“如意飞天”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如意飞天”指定使用于第5类“卫生消毒剂;消毒剂”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7963332号“如意飞天”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医药制剂;人用药;医用营养饮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对象等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异议人提供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产品销售合同复印件、收据复印件等证据可以表明,被异议人与其有业务往来关系。其在明知异议人“如意飞天”商标的情况下,未经其许可,将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显著部分相同的商标申请在相同、近似的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已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企业商号权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667068号“如意飞天”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1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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