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095139号“中房幸福里 IN HAPPINESS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异议人北京无限光场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宁夏中房养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5期《商标公告》第38095139号“中房幸福里 IN HAPPINESS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中房幸福里 IN HAPPINESS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224293号、第34197978号“幸福狸”、第34322087号“幸福客”、第33782288号“幸福里”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分别为第9类“时间记录装置;邮戳检验器”等、第36类“保险经纪;金融管理”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均有其各自不同的生产销售领域、功能用途、消费服务对象等,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224289号、第34184038号“幸福狸”等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被异议商标的指定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的部分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8095139号“中房幸福里 IN HAPPINESS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1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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