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转让应当办理转让手续,声音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提交方式

9720次 2022-03-04

  导语:商标转让应当办理转让手续,声音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提交方式

  商标转让应当办理转让手续

  商标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且商标转让一般是通过变更商标注册簿上的商标注册人才能实现,所以转让后还需要办理相关的手续才能使商标产生真正意义上的转让。

  (一)“羊老大”商标权属纠纷①

  1995年王xx与孙xX等人合伙创办了榆林地区羊老大制衣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榆林羊老大)。1997年榆林羊老大取得“羊老大”注册商标专用权。王xX、孙xx等榆林羊老大部分股东成立了北京羊老大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羊老大)。2001年榆林羊老大和北京羊老大双方签订商标转让协议,约定将榆林羊老大的“羊老大”文字商标转让给北京羊老大,国家商标局亦核准了该转让。另外榆林羊老大与北京羊老大签订了一份联合声明,声明称“北京羊老大愿将本公司注册商标‘羊老大’无偿转让给榆林羊老大”。后两家为此商标发生争议,榆林羊老大以北京羊老大商标侵权为由,要求法院判定北京羊老大商标侵权,并赔偿由此给榆林羊老大造成的巨大损失。榆林中院判决北京羊老大持有的“羊老大”文字商标归原告榆林羊老大所有。双方均不服上诉到高院,陕西省高院判决“羊老大”系列商标专用权全部归榆林羊老大所有。此案引起了全国人大和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视,最高人民法院要求陕西高院尽快依据审查监督程序提供审查意见。在陕西高院审判委员会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审查之后,2005年陕西省高院作出民事裁定,中止榆林羊老大与北京羊老大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判决的执行,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此案。这样,漫长的诉讼又回到了起点。

  (二)商标发生两次转让,以哪次为准

  撇开案件其他的是非,本案中主要争议在于商标转让需要办理的手续问题。在这个案件中,“羊老大”商标在理论上进行了两次转让,第一次,榆林羊老大将商标转让给北京羊老大,并办理了商标转让手续;第二次,北京羊老大以“联合声明”的形式,将商标又转让给了榆林羊老大,这次没有办理转让手续。纠纷的症结就出在联合声明上,其实联合声明从法律的角度可以理解为商标转让协议,那么这个案子就存在两次转让,第一次转让在商标局办理了转让手续,第二次没有办理转让手续,到底以哪一次为准呢?

  这个案件由于没有最终的判决,给大家留下了悬念。其实,法律上是有明确规定的。商标法第39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羊老大”第一次从榆林羊老大转让给北京羊老大,经过了商标局的核准,并经过公告,从公告当天起北京羊老大即正式享有“羊老大”的商标所有权。第二次的联合声明虽然可以视同转让协议,但双方并没有去商标局办理转让手续,因此也没有经过商标局的核准和公告,那么“羊老大”商标实质上并没有过户到榆林羊老大名下,据此,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羊老大”商标应当归属北京羊老大公司。所以当陕西高院判决“羊老大”商标归属榆林羊老大时,引起了法学家的公愤,也引起了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视。

  (三)“羊老大”商标案的启示

  现实中有很多企业购买商标就像买其他货物一样,一手交钱,一手交商标证,甚至连转让协议都不签署。“羊老大”商标权属之争给我们的启示是,商标转让不仅要签署转让协议,还要到国家商标局办理转让手续,经过商标局核准和发布公告后商标权属才发生转移。所以购买商标后一定要尽快去商标局办理转让手续,只有经过商标局的核准公告后,商标才真正属于自己。

  声音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提交方式

  来源:福建质量管理

  作者:徐豆豆 丁雪

  关于声音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提交方式,世界各国的各有不同,目前主要有三种方式,分别是欧盟的图样表示制度、美国的描述性表示制度以及澳大利亚和我国台湾地区所采用的混合表示方式。

  (一)欧盟的图样表示制度

  欧盟对声音商标的注册采用的是图样表示制度(graphical representation system),在商标提交方式上要求采用图像、线条或字符,以便识别能够准确确定。《欧共体商标法》规定:任何能以图文表示的标志,包括人名、图案、字母、数字、商品形状及外包装,只要其能将商品的某一生产者或服务提供者与相同商品的其他生产者或相同服务的其他提供者区分开,均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2]。

  (二)美国描述性表示制度

  在声音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提交方式上,美国采用的是描述性表示制度(descriptive representation system)。美国《商标审查程序手册》中第807条规定的对于一些无法用图形表现出的商标在注册申请时,可以省略掉其无法表示的商标图形,代之以足够的文字性描述,并在图形页数的地方注明无图样。著名的“人猿泰山吼叫”声音商标在美国得以注册,这是美国声音商标注册的典型案例,也是美国与欧盟声音商标注册申请制度的不同之处[3]。

  (三)澳大利亚混合表示制度

  澳大利亚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商标必须能以图样加以表示方能允许注册,如果在申请商标不能满足“以图样加以表示”的要件,则该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此外,《澳大利亚商标审查指南》明确规定了的商标注册形式采用图样表达辅以描述性表达的混合表达制度(graphic and descriptive representation systems)[4]。且声音商标若是音乐商标和非音乐商标组合而成的,其中音乐部分不能是以完整的乐谱而呈现,如一首完整的乐曲是受到限制的,这就牵涉到了音乐作品著作权的问题,对这一方面加以限制尤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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