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7104566号“抖海捞”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异议人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烟台海氏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2期《商标公告》第47104566号“抖海捞”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抖海捞”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异议人一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179799号“海底捞HI及图”、第5105405号“海底捞”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统计资料;推销(替他人)”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信息;市场营销研究;市场营销;替他人推销;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进出口代理;广告代理”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及整体视觉上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上述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此外,异议人一在先注册并使用于第42类“餐馆”服务上的第983760号“海底捞”商标,经过长期宣传与使用在我国相关公众中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知名商标文字接近,已构成对异议人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摹仿,如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于“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一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商标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商号权证据不足。 异议人二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879720号“抖音”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服务方式上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879936号“抖音”、第28425530号“抖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广告代理”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上区别明显,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品,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二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复制、摹仿其引证商标,应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但所提供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被异议商标本身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之标志,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上述条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7104566号“抖海捞”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1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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