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8679690号“好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6150次 2022-03-04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679690号“好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20432号“好优多”商标、第6342825号“多好”商标、第1744222号“好多多”商标、第43435042号“好多多”商标、第45575848号“好多多”商标、第9448126号“好多宝”商标、第42638477号“好多宝”商标、第39365353号“好好多”商标、第46051464号“好好多”商标、第46080625号“好好多”商标、第45634399号“好尔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信息资料、合同、协议、、发票、宣传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至本案审理时,均已不构成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引证商标五指定使用在“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其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十的注册申请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至本案审理时,处于等待驳回决定生效期间。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六、七、八、九、十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六、七、八、九、十一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认读等方面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一、三、六、七、八、九、十一相区分。鉴于引证商标十是否有效对本案结论并无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是否存在权利冲突,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孙萍
康陆军

2021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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