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的使用时间对混淆的影响,商标同日申请怎么办?商标的使用寿命研究

13248次 2022-03-07

  导语:商标的使用时间对混淆的影响,商标同日申请怎么办?商标保护期限及续展,商标的使用寿命研究

  商标的使用时间对混淆的影响

  商标的使用时间的长短也被认为是影响近似判断的因素之一。两个商标同时使用了较长时间而没有发现在消费者中引起混淆这一事实,被认为可以作为两商标不构成近似的证据。如我国台湾地区审查标准即规定,“仅就图样比较认为近似,但已为一般购买人所熟知之商标,而不致产生混同误认之虞者,非属近似商标」如《中国邮报》和《中国时报》、《文摘报》和《文摘周报》不构成近似。在1996年的“中国年鉴”案中,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中国年鉴”已经长期使用,可以区别商品的不同来源,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年鉴”不构成近似。

  与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一样,商标使用时间的长短实际上也不会对商标近似与否的判断产生影响,而只会对混淆的认定产生影响。例如,认为《文摘报》和《文摘周报》不近似、《中国年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年鉴》不近似,很难令人信服。但近似并不一定会导致混淆,商标近似和商品类似只是认定混淆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否定混淆可能的存在也不意味着必须以否定商标近似为前提。消费者没有发生混淆不一定是因为两商标不近似,但即使商标已经近似和商品已经类似,消费者也可能'因为其他原因而不会发生混淆。例如,因为两商标的长期并存使用,普通消费者已能将两者轻易地区分开来。

  根据两商标长期并存使用而未发现实际混淆的证据这一事实,可以推定将来也不会发生混淆。但作出这一推定必须慎重,因为没有实际混淆的证据不等于真的没有发生实际混淆,当商标覆盖的是廉价商品时尤其如此,因为此时消费者即使发生了混淆,也可能懒得举报或投诉。但一旦商标主管部门或法院根据具体案情作出了这种推定,当事人要想推翻这种推定就必须提供充分的反证,如足够数量的实际混淆的证据。

  商标保护期限及续展

  世界贸易组织规定注册商标保护期应不少于7年,而续展次数应为无限。即商标所有权人有权无条件地续展。这样在事实上使商标权的保护期与版权、专利权的极不相同。版权与专利权的保护期是法定的有效限期,一般在有限的时间期满后便不再享受保护,即便进入公共领域,任何人均可免费使用而不构成侵权。例如版权保护期一般为作者有生之年加上死后50年,尽管此期限不短,但毕竟是有限制的,作者去逝后50年届满,则其作品不再受保护。然而,商标权则不同,虽然首期的保护期才7年,显然时间较短,可商标所有权人在履行一定的法定程序后可以无限期地、多次对其商标的保护期进行续展。在此情况下,商标的保护期又显示出其不确定的特征,它可能因权利人在首期届满后没有续展而自动失去了其注册商标的保护,也有可能无数次地续展,从而获得数十年、上百年甚至更长的保护期。因此,商标权的保护期首期为7年,而实际保护期却不定。

  不过,应注意的是,各国对于商标权的续展都规定了应符合一定的条件方可办理。在《知识产权协定》中没有规定必须满足什么条件才能续展,一般认为至少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使用要求,在3年时间中不存在连续不使用的情况。

  (二)获准注册的标记没有变为该类商品或服务的通用称呼或标识。因为一旦成了该类商品或服务的通常称呼,便失去了商标的专有权的意义。

  (三)按照《商标法》的具体要求合法地使用注册商标。

  (四)按规定的时间,在商标保护期届满前的一定时间内办理续展手续。

  商标同日申请怎么办

  众所周知,我国商标注册实行“申请在先原则”,即不同申请人就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同一种商品类别或类似商品上申请商标注册的,商标局会根据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日期在先的商标。但是,当商标申请日期是同一天时,怎么办呢?

  提交使用证据,证明在先使用商标

  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申请在先原则的补充原则——使用在先原则,也就是说,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同一天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标上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

  一般来说,如果出现商标同日申请的情况,商标局会向涉及同日申请的申请人发出商标注册同日申请补送使用证据通知书。申请人则需要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

  那么,什么可以作为商标使用证据呢?

  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因此,符合上述标准的商标使用行为,如白酒厂商在酒瓶上印制商标、汽车制造企业将商标制作成实物并镶嵌于车头等部位、企业在广告宣传片中反复展现自己的商标等,均可作为商标的使用证据提交。

  友好协商,自行解决

  若双方提供的使用证据都无效,或出现同日使用、均未使用等无法分出“胜负”的情况,商标局会向各申请人发出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协商通知书。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申请人可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协商解决问题,并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这就意味着将有一方或几方放弃申请该商标。不过,本着平等自愿的协商原则,协商双方可根据各自需要达成有偿或无偿协议,协议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即可不可忽视,现场抽签不愿意协商解决,或在规定时间内协商未果的,商标局将通知申请人以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不过,这并不代表申请人可以什么都不做,“听天由命”。

  在商标局发出的商标同日申请抽签通知书上,明确标注着申请人参加商标同日申请抽签的时间、地点及需要携带的相关材料。申请人在收到通知书后,需要严格按照规定准备好相关材料,准时参加现场抽签.未准时参加抽签的,或材料不齐全的,则视为放弃申请,由商标局驳回该申请人的商标注册申请。因此,参与抽签的申请人,一定要仔细阅读相关通知及规定,切不可因漠视大意而错失良机。

  商标的使用寿命研究

  研究商标的使用寿侖,是为了采取措施来延长商标的使用寿命,使商标生命周期中的成熟期占有的比例扩大。

  商标有亠定的生命周期。一般地说,这个周期中有五个阶段,即投人期、成长期、成熟期、饱和期和衰落期。商标生命周期的每个阶段都与商标专指商品的销售量成正比,但与企业商品的单位利润并不完全成正比。

  在商标投入期,由于需要大量的商标宣传费用,基本无利润可言;在成长期,虽有利润,但由于商标知名度还不高,商品销售量和利润都没宥达到高峰;在成熱期,商标知名度明显提高,商品销售量增加很快,单位商品利润达到高峰;在饱和期,商标知名度很高,商品销售量很大,但商标及其专指商品已缺少新的吸引力,单位商品利润开始下滑,商品总销售量也有下降趋势;在衰落期,商标知名度和商品销售量均下降,单位商品利润进一步下跌,导致总利润迅速减少。

  企业为了从商标使用中取得充分的经济效益,应当采取措施延长商标的生命周期时间,特别应当注意延长其中的成熟期与饱和期,尽?缩短投人期和衰落期。这些揩施可以从以下凡个方面来考虑

  (1)商标的惯常使用。即通进广告和其他促销手段,促使现有顾容增加购买量,巩商标在现有顾客中的地位

  (2)商标的变化使用。即增加商标专指商品的品种和花色增强商标专指商品的市场适应性

  (3)商标的扩张使用。即以现有商标开拓新的市场,争取新的顾客,在新的市场树立信誉。

  (4)商标的发展使用。即以现有的商标;推出新的商品,树立商标的新面貌,争取新的和老的顾客。

  (5)商标的联系使用。即在推出新商品的同时,使用与原来商标的文字、密形保持内在的联系的联合商标,在购买心理上保持两种商标同出一源的连贯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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