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8687027号“茶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5926次 2022-06-04 商标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687027号“茶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463062号“茶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被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本案的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法院判决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烈酒(饮料)”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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