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8216206号“住维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6444次 2022-06-01 商标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216206号“住维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所原创,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具有显著特征,完全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经申请人长期广泛的使用和宣传,申请商标已经具有了极强的显著性,与申请人企业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能够履行让消费者清楚的区分产品的提供者的商标职能。存在许多同申请人商标类似的情况的商标在先注册商标先例,因而,申请人商标也理应获得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发票、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住维码”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商标应具有的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其他商标予以注册的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的联系,且具体案情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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