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快手老铁”商标,是否构成对驰名商标复制摹仿?
主张构成对驰名商标复制、摹仿或者翻译而应予无效的,应当综合考虑如下因素:(一)引证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程度;(二)商标标志是否足够近似;(三)指定使用的商品情况;(四)相关公众的重合程度及注意程度;(五)与引证商标近似的标志被其他市场主体合法使用的情况或者其他相关因素。
本案中,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明足以认定其“快手”商标为驰名商标,诉争商标“快手老铁”构成对原告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在服务内容上亦可能存在联系,破坏了引证商标与原告的密切联系,削弱了其显著性,使驰名商标权利人的权益受到损害,依法应以无效。
该案涉及驰名商标扩大保护问题。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了引证商标的知名度情况、诉争商标与原告引证商标的近似度情况以及双方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的关联性等情况,最终做出支持原告驰名商标扩大保护请求的判决,在司法环节为当事人权益提供了有力救济。
案号:(2021)京73行初10055号
案件概述
原告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公司与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
原告诉称:诉争商标“快手老铁”的注册,构成对原告“快手”与“老铁”等商标在使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两者共存易造成相关受众的混淆或误认,且违反了《商标法》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无效宣告。原告认为其“快手”商标在相关服务上已为公众所熟悉,构成驰名商标。
综上,原告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裁定,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裁定。
诉争商标及引用商标
诉争商标:贵州仁怀快手酒业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注册,注册号:26123096,申请日期:2017年8月29日,核准日期:2020年3月28日。
(第26123096号商标)
引证商标:原告注册的“快手”、“老铁”的文字与图文商标。
(第18459783号商标)
(第24831195号商标)
(第14439351号商标)
法院裁决
一、“快手”构成驰名商标
法院认为:原告及其“快手”品牌自2016年以来所获的众多荣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及我国多地法院作出的相关裁定和判决等大量证据,其内容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原告的引证商标于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在我国已经进行了长期、广泛的使用和宣传,为我国相关公众所广为知晓,已构成使用在“节目制作、娱乐、娱乐信息”等服务上的驰名商标。
二、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规定
法院认为:本案中,诉争商标“快手老铁”与引证商标“快手”、“老铁”、“老铁LAOTIE”、“快手及图”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尽管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七核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电池、电池充电器、耳机、计算机网络的在线广告”等商品和服务相比,两者在功能、用途、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差异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但考虑到“快手”注册用户高达7亿,几乎为全民参与的短视频平台,故其服务的对象必然包含“会计”服务的对象,上述服务的对象具有重合性。此外,基于“快手”平台的巨大流量,从事“会计”服务的主体亦有可能通过快手平台进行宣传,故“会计”服务依托“节目制作、娱乐、娱乐信息”等服务进行宣传,在服务内容上亦可能存在联系。
基于以上,相关公众容易将诉争商标与原告引证商标“快手及图”建立相当程度的联系,进而破坏引证商标与原告的密切联系,削弱引证商标显著性,致使原告作为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受到损害。诉争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依法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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