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早讯:eBay提交涉及NFT和NFT交易等的商标申请;侵犯泸州老窖商标专用权判赔7000元

2979次 2022-06-30

  eBay提交涉及NFT和NFT交易等的商标申请

  日前,美国商标局商标注册律师Mike Kondoudis在社交媒体上发文表示,电商巨头eBay提交涉及NFT、NFT交易、NFT或虚拟商品市场的商标申请。

  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 4人被判刑并处罚金

  帮他人制作商品包装盒也会犯罪?近日,经丹阳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一审宣判。4人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刑罚,均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六万元至二万元不等。

  “我们以为这个东西不值钱不要紧。”在讯问室内,刘露面对检察官流下了悔恨的泪水。刘露今年51岁,其丈夫樊伟从事废纸品回收生意。2019年3月,刘露的熟人周明(另案处理)邀请她帮自己做纸箱包装盒并拿了一张A品牌灯具的包装纸盒样本,让刘露“依葫芦画瓢”,称要的量很大。刘露告知丈夫情况,即使明知A品牌商标系注册商标、周明是做假冒A品牌灯具生意的,夫妻二人仍旧接下此事。

  樊伟很快找人制作了印刷模板和刀板。2019年7月,樊伟找到了做个体包装印刷生意的华全,将印刷模板和刀板交给了对方,“华全那边加工的纸盒包装都是有A品牌商标的,一共做了六七种型号的包装盒。”待交货时,樊伟再按照每个包装盒1.5分至2分钱不等的价格与华全结算。

  “后来周明跟我说还需要制作A品牌商标彩色包装。”樊伟便找到了做彩印生意的丁峰。2020年8月,樊伟将包装样板、重新制作的印刷模板和刀板交给丁峰,双方约定好加工费后,丁峰便开始制作包装,并在接下来7个月左右的时间内加工制作标有A品牌商标的包装盒16万余件,非法经营数额2.9万余元。

  2021年4月初,周明假冒注册商标案案发,刘露、樊伟、华全、丁峰也浮出水面。2021年7月,刘露等4人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被移送丹阳市检察院审查起诉。(邱伟毅 张驰川)

  侵犯泸州老窖商标专用权判赔7000元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延安双强商贸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系具有四百多年酿酒历史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是中国浓香型白酒中首家拥有双“国宝”称号的企业。原告是第1719161号“国窖”商标等的所有权人,2006年10月原告“国窖”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2013年12月27日原告“泸州老窖”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2020年4月16日,延安市宝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延安双强商贸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店涉嫌销售假冒国窖1573共计7瓶,现场予以扣押。经鉴定,被告被扣押的上述白酒并非原告公司生产,系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原告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但被告至今一直未就其侵权行为向原告做出任何赔偿。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第1719161号“国窖”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兰地;果酒(含酒精);含酒精果子饮料;鸡尾酒;酒(利口酒);酒(饮料);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开胃酒;烧酒;威士忌酒。注册人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注册有效期自2002年2月21日至2012年2月20日止。2011年9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第1719161号“国窖”商标续展注册,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12年2月21日至2022年2月20日。2006年10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33类白酒商品上的“国窖”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另查明:2020年4月16日,延安市宝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沈双枪所经营的延安双强商贸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店涉嫌销售假冒“国窖”1573白酒共7瓶。经鉴定,被告所经营被查获的上述白酒并非原告公司生产,系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法院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作为第1719161号“国窖”商标的商标权人,该商标现处于合法有效状态,对于侵犯其商标权的行为,原告有权要求制止并获得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在被告经营场所查获的涉案商品与原告持有的第1719161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种类相同,且使用了与原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大体相同的“国窖”标识,系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告销售涉案商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故对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享有的第1719161号“国窖”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亦未能证明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数额,本院综合考虑原告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新冠疫情对本地经济发展的持续影响,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000元整

  “哈啰出行”诉“小靓出行”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法院判决!

  同样黑蓝相间的车身、白色条纹型字母……近日,在一场涉商标侵权及商品包装装潢不正当竞争案的庭审中,两辆共享电单车被搬到了法庭中央。

  这两辆相似的共享单车,一辆来自“哈啰出行”,是这场庭审的原告方;一辆则印有“小靓出行”的字样,是案子的被告。

  原告上海钧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钧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哈啰出行”平台经营者,旗下囊括哈啰单车、哈啰助力车、哈啰电动车服务、哈啰换电和哈啰顺风车等综合业务。

  被告杭州骐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5月,是“小靓出行”共享车辆的运营方。

  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在同类商品服务的“小靓出行”共享电单车上使用与原告方注册商标相似及近似的商标标识、包装装潢,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

  被告则辨称,公司投放的共享电单车上使用的图形是“小靓”拼音两个首字母“X”和“L”的组合,与原告方的注册商标不相同,而且双方的共享电单车的包装装潢也并不相同。被告的车型与原告存在区别,且车身和扫码处都附有与原告方注册商标不相同的图形。

  “我们的共享电单车虽然颜色与原告车辆相近,但是也存在区别。”被告表示。

  两款电单车,是否构成图形标识相似?被告使用的图形标识是否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呢?庭审上,两辆电单车被搬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被告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从整体和部分比对来看,被告使用的商标图片在整体车身中较为突出,占主要部分,且该商标的形状、设计元素和实际使用颜色与原告注册商标图片相似,其构成要素非常接近,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

  被告在其投放的共享电单车上印制的商标图片在形状、设计元素和实际使用颜色方面均与原告已注册图形商标的显著特征一致。

  虽然被诉电单车使用的图形为字母“X”和“L”的组合,而非字母“H”,但是该字母也是由三个线条组合而成的镂空字母,并且也具有和原告商标相近的倾斜度。不仅如此,被告的商标的组成部分字母L”了近似于“H”右侧斜杠的部分,是故意将字母“X”与“L”以近似于字母“H”的方式组合设计。这致使被告未注册图形商标在整体上与原告方图形商标构成近似。再者,被告商标的实际使用颜色为白色,与原告商标的实际使用颜色相同。

  其次,被告的行为还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本案中,原、被告公司的经营范围相同或近似,属于共享出行同行业之间的经营者,故其之间存在竞争关系。经对比可见,在包装设计、整体色彩及装潢的组合、图案构图等方面,被告与原告方的包装、装潢均存在高度近似之处,应认定构成实质性相似。

  法院认为,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以及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最终判决被告骐麟公司立即停止对涉案商标及包装装潢的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去除共享电单车上的侵权图形标识以及改变车身颜色,酌情判定骐麟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共计20万元,并在官网首页显著位置及微信公众号“小靓出行”内刊登不少于7天的致歉声明,消除影响。

  目前,本案判决已生效,被告公司表态会积极履行判决内容。

  路易威登提交四项NFT和元宇宙相关商标申请

  美国商标局商标注册律师 Mike Kondoudis 在社交媒体上发文表示,法国时尚品牌路易威登(LOUIS VUITTON)已提交四项 NFT 和元宇宙相关商标申请,范围涵盖 NFT、虚拟商品、数字收藏品、数字收藏市场,以及 NFT/虚拟商品/数字收藏品相关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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