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快讯:驰名商标可跨类保护 以防范商誉稀释与不正当竞争;构建多方协同保护生态 破解电商环境下商标保护困境

249次 2025-11-10

 驰名商标可跨类保护 以防范商誉稀释与不正当竞争

  中国行为法学会总监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原庭长 黄永维

  司法机关对驰名商标认定持“当认则认”的积极开放态度,在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及侵权案件中,需认定时必依法认定,绝不持“能不认则不认”的保守态度。

  认定过程中需综合考量多方面核心要素:一是商标自身显著程度,显著性较强的商标标识,其获得的保护力度会相应提升;二是商标使用关联维度,包括当事人抢注的涉案商标与驰名商标的近似程度、二者所涉商品或服务的关联程度,以及是否存在对驰名商标的淡化、丑化等情形;三是行为主体主观状态,结合地域远近、行业关联度及是否存在恶意抢注高知名度商标的过往记录等判断恶意;四是公共利益考量,这是认定过程中需重点权衡的核心因素。

  驰名商标依法可突破商品类别限制实现跨类保护,其核心目的是防止商标商誉被不当稀释、淡化、丑化,维护消费者对商标符号意义的稳定预期,同时遏制竞争者“搭便车”扭曲市场竞争。

  跨类保护需建立科学判断标准,通常需依次完成三个关键步骤:首先,通过广告投入、市场占有率、消费者认知度等量化指标,精准评估商标的驰名程度;其次,系统分析不同商品或服务类别之间的关联程度,从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维度综合判定;最后,强化公共利益审慎考量,根据商标所涉领域特点,平衡权利保护与公共利益保障的关系。如药品类驰名商标跨类保护需格外关注公共健康,地名类驰名商标保护需保障公众对地名的合理使用。

  驰名商标知名度并非保护力度的唯一决定因素,保护过程中既要激励大企业品牌建设与创新,又要避免对中小企业生存发展形成不合理限制,实现产业协调发展。同时,驰名商标保护需严守两项基本原则:一是个案认定原则,过往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记录仅可作为重要参考,当事人在具体案件中仍需提交销售、宣传等实证材料,作为有必要时应再次认定驰名商标的证据;二是按需认定原则,若通过常规商标保护条款即可保障权利人权益,一般不单独启动驰名商标认定程序。

  老字号作为商号权属于纯粹私权,具有明确的权利组织归属,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本质区别,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主体则多元甚至不明确。

  老字号案件审理需树立正确的核心裁判思路,此类案件本质是对传承问题的审理,而非单纯的继承问题。据此,传承人基于传承关系的正当使用通常不会被认定为侵权,无传承关系者若通过广告等方式不正当引用老字号,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的,则可能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

  判断是否侵权的核心标准,在于审查被诉侵权人的使用方式,结合使用场景、商品或服务类别等因素,判定其使用的被诉侵权标识是否具备商标识别功能,是否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其为商标。这一裁判逻辑既呼应了“既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又防范权利过度扩张,确保公共利益和激励创新兼得”的要求,也为老字号传承与保护提供了清晰指引。

  构建多方协同保护生态 破解电商环境下商标保护困境

  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 胡盛涛

  新零售是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一个典型代表,在其赛道上电商发展迅猛。电商模式的特性使商标保护问题被“指数级放大”,商标保护面临多重困境,亟须加强关注。

  其一,中小微电商企业普遍面临“无专门职能部门、无专项预算支撑、无维权经验”的现状。这一短板不仅导致企业商标保护意识薄弱,更使其在应对侵权时缺乏基础能力,成为后续一系列商标纠纷问题的根源。

  其二,周边恶意行为频发且针对性强。由于中小微企业能力不足,抢注、囤积商标、恶意撤销等行为更易发生。部分职业主体以电商平台公开的销售数据为依据,瞄准销量靠前的品牌,重点在第35类(广告销售)、第42类(技术服务)等核心类别囤积或抢注商标,再以商标权要挟、敲诈原品牌所有人。更值得关注的是,许多电商企业习惯“先卖货、后注册商标”,在积累一定品牌声誉后才发现权利空缺,恰好给恶意主体可乘之机。

  其三,侵权响应陷入“打地鼠”困局。电商直播、短视频等模式的即时性,使侵权行为呈现“秒级矩阵铺货”特征——侵权者通过关键词、图片快速复制商品链接,权利人“发现一个、下架一个”的流程根本无法跟上侵权速度。

  其四,数据壁垒阻碍保护效能提升。各电商平台间的数据不共享、不流通,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司法部门与平台之间的数据也未实现及时互通。这种“数据孤岛”严重制约了商标保护的精准性与效率。

  破解电商商标保护困境,需先从“主体能力”与“政策支撑”两个源头发力,既要扭转企业认知,也要优化政府服务。

  一方面,企业需树立“商标先行”理念。部分电商企业将商标注册排在公司成立第三年才开展,这种“先产品、后商标”的模式极易引发权利风险。

  市场在哪里,商标就应先到哪里。企业需将商标注册纳入市场布局的前置环节,而非事后补救措施。不过,这一问题不能简单归咎于企业意识不足,“无专人、无预算”的现实困境也需正视,需通过外部支持帮助企业突破能力瓶颈。

  另一方面,政策扶持需转向“精细化”。当前知识产权领域的补贴政策已有所缩减。补贴政策可结合企业成长阶段差异化设计:对中小微企业,尤其是初创期企业加大倾斜力度,同时要将“商标保护理念培养、维权能力提升”作为免费公共服务推送,可通过商会、协会等组织落地实施。

  破解电商商标保护困境,不能仅靠单一主体发力,需构建“政府部门、电商平台、经营主体”三方联动的协同生态,尤其要打通数据壁垒、压实平台责任。

  在部门协同层面,需打破“数据孤岛”,建立基于职责的共享机制。数据不流通的根源在于部门间的职责分工与协作意愿问题,部分部门存在“怕担责、怕吃亏”的顾虑,导致“牵头者领功、参与者无闻”的消极心态。应从“优化市场秩序、助力产业发展”的共同目标出发,明确各部门的数据共享职责,推动行政、司法、平台数据的实时互通,尤其要保障一线精细化数据的获取渠道,为商标保护提供数据支撑。

  在平台责任层面,需推动平台从“被动响应”转向“主动治理”。电商平台掌握交易数据与先进算法,具备天然的保护优势,应将其纳入协同保护机制的核心环节。平台不能仅满足于“通知删除”的基本义务,可利用算法技术开发“侵权风险预警模型”,对恶意抢注、秒级铺货等行为进行主动拦截;同时,需与行政、司法部门联动,及时共享侵权数据,形成“发现—拦截—查处”的闭环。

  平台的算法能促进交易量增长,同样能用于减少侵权。可通过“主动引导+适度强制”的方式调动平台积极性,例如将商标保护成效纳入平台信用评价体系,倒逼平台落实主体责任,避免成为侵权行为的“温床”。

  中顺洁柔作为原告/上诉人的1起涉及侵害商标权纠纷的诉讼将于2025年11月12日开庭

  近日公布了一则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原告/上诉人的开庭公告,详细内容如下:

  案号:(2025)赣0192民初3415号

  审理法院: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诉人: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江西优佳纸业有限公司、江西小树人生活用品有限公司、江西省华晟纸品有限公司

  开庭日期:2025年11月12日

  根据统计,近一年内以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为当事人的历史开庭公告有300则,其中案由为“不正当竞争纠纷”的公告以223则居首,其次为“侵害商标权纠纷”有32则,“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纠纷”有27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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