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快讯:依据商标功能确立分装改装类商标侵权与犯罪界分标准;为品牌“护航”:太谷法院集中化解商标侵权案
依据商标功能确立分装改装类商标侵权与犯罪界分标准
在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中,对原商品进行改装、分装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犯罪,是民刑交叉领域中的一个争议焦点问题。实践中,商标案件民刑评价结果的梯度差异,反映了商标法与刑法在价值取向上的不同侧重。这种差异是法秩序统一性原则下基于部门法分工所产生的必然结果。在此,遵循此逻辑,以司法判例为依托,深入辨析对原商品改装与分装行为的本质差异,系统剖析差异背后的法理逻辑,以期为司法实务中清晰界定该类商标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提供参考。
商标侵权与犯罪界分依据:商标功能民刑保护范围有别。商标制度的核心在于通过符号传递商品信息,其中“来源识别”是商标的基础功能,而“品质保障”“信誉承载”等则是在市场演进中形成的衍生功能体系。刑法第213条将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规制范围严格限定于“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的行为,体现刑法对商标权保护的谦抑立场——其保护重心聚焦于商标最本质的来源识别功能,仅当侵权行为达到严重混淆商品来源、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程度时才适用刑事制裁。这种“核心功能保护模式”凸显了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的定位,避免刑罚过度介入民事纠纷领域。
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商标法第57条第七项设置的兜底条款——“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构建了更为开放的民事侵权认定体系。该条款通过司法实践已总结出“商标功能损害”认定标准:只要行为对商标的任一功能,包括但不限于品质保障、信誉承载等功能造成损害,即可构成民事侵权。这种“功能体系保护模式”彰显了民法对商标权进行全面、立体保护的价值取向。民刑保护体系的差异根植于不同的法律目标:刑法着眼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故聚焦于来源识别这一功能;民法则侧重于平衡权利人利益与市场竞争自由,故需全面保护商标的多维功能。二者共同构建出层次分明、互补协同的商标保护体系——民法通过功能损害标准为商标权提供“广度保护”,刑法通过实质混淆标准进行“深度保障”。这种体系化安排既避免了刑事打击面的过度扩张,又确保了商标权在民事领域获得充分救济,体现了现代知识产权保护“民刑协同、轻重有序”的治理智慧。
改装、分装类商标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的界分标准。改装,即未经商标权人同意,对正品商品进行物理或功能改变,并继续使用原注册商标进行销售的行为。实践中,并非所有改装均构成侵权或犯罪,只有当改装行为导致商品发生实质性变化,人为破坏了商标与商品之间由长期经营建立起来的稳定联系,形成一种“功能毁坏”效应,才构成民事侵权。这一标准也在诸多司法实践中得以验证,如某洗衣机改装案,A公司将某品牌家用洗衣机改装为商用扫码支付洗衣机并进行销售,该行为改变了商品的既定用途、使用环境和性能标准,且仍使用某品牌的商标,损害了该品牌商标的质量保障和信誉承载功能,构成商标侵权。
刑事制裁遵循谦抑原则,其入罪门槛更为严格。改装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除需满足商品发生“实质性变化”这一前提外,根本性要件在于该变化将彻底割裂商品与权利人之间的品质控制联系,同时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即对商标的核心识别功能造成严重侵害,且情节严重。实践中,典型的入罪情形是“伪翻新”行为。在多地被查处的二手手机翻新案中,行为人回收旧手机后,使用相同注册商标的零部件进行“再加工”,再封装冒充新手机销售。即使行为人使用的全是源于权利人的商品、零部件,该行为同样构成商标侵权、商标犯罪。原因在于被改装的手机之前已进入流通领域,其性能、功用、价值等随着流通、使用而降低,行为人的翻新行为彻底阻断了注册商标与该商品特定来源之间独一无二的联系,但其仍使用该注册商标,使消费者误认为手机仍是由权利人提供的、符合其品质标准的商品。因此,改装行为已严重损害商标“来源识别”功能。
与改装行为可能触及商品本身不同,分装主要作用于商品的包装形式与流通状态。在民事层面,分装行为因破坏商标的品质保障与信誉承载功能而构成侵权,已为司法实践所确认。例如,在某品牌润滑油分装案中,法院认为分装过程无法保证原厂的洁净环境与密封标准,可能导致产品变质,损害商标所承载的品质保障功能;在某品牌糖果分装案中,法院认为分装行为会降低涉案商标所指向的商品信誉,从而损害涉案商标的信誉承载功能。
然而,在刑事责任认定上,分装行为与改装行为存在显著差异。分装通常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其核心原因在于,商品的物理实体未发生改变,其来源于商标权人的关联也未被分装行为彻底阻断,商标的“来源识别”功能未受到根本性破坏,分装商品仍为正品,仅是包装规格发生变化,不符合“假冒”的行为本质。但是,分装行为仍可能触犯其他刑事罪名。实践中,分装者往往需要自行仿制注册商标标识,用于重新包装。此“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独立于分装销售行为,符合刑法第215条规定的“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构成要件。例如,在某品牌巧克力分装案中,行为人将低价规格的产品分装后贴附自行委托制造的某品牌商标标识,冒充高价规格销售。法院并未认定其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而是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定罪处罚。
综上,对于改装、分装行为,民事侵权的认定标准相同——以是否造成商品“实质性变化”及引发商标功能毁损为基准。刑事入罪标准,二者则存在区分——改装要求彻底割裂商品与权利人的来源联系;分装原则上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但擅自制造、使用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可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论处。
为品牌“护航”:太谷法院集中化解商标侵权案
2025年11月,太谷法院集中化解了一批侵害商标权案件,有力维护了商标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维权、普法、互谅效果相统一的效果。
原告上海某公司是中国历史悠久的日化企业之一,拥有百年历史,是国内化妆行业支柱企业,产品涵盖护肤、彩妆、香氛、家用等多个领域。其生产销售的“某某”花露水在全国畅销。其拥有的“某某”商标于1997年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花露水、爽身粉、痱子粉、去头皮水、发乳、牙膏,有效期至2027年10月6日。2002年“某某”文字及字母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评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某某”系列产品两度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2007年被国家商务部授予“最具市场竞争品牌”荣誉,品牌价值与市场认可度极高。
然而,高知名度也让该品牌成为侵权目标。近期,原告方发现在我区有商铺销售假冒的该品牌花露水,为固定侵权证据,原告工作人员在公证员全程监督下,前往太谷区多家商铺购买了标有“某某”字样的花露水。随后,专业技术人员在公证员见证下对所购商品进行鉴定,确认全部为假冒商品。公证员对涉案商品依法封存并出具公证书,原告据此将涉事的十余家商户诉至太谷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我院受理案件后,院党组对这批侵权案件高度重视,指示承办法官集中进行了调解。调解过程中,了解到所涉商铺均是品牌意识不强,图便宜选择了非正当进货渠道,对所进商品是假货并不知情。我院对有关商标权的法律知识进行了普法,原告对真假商品如何甄别对侵权人进行了详细讲解,侵权人认识到了自身售假行为的不当,在承办法官的努力下,原告在获得相应赔付后向本院申请撤诉,实现案结事了。
此批案件的成功办结,不仅妥善化解了企业与个体经营者的矛盾,更体现了法律对知识产权的刚性保护,也通过化解矛盾的温度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但也折射出当前业态中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的问题。法官在此提醒:经营者需要强化法律意识,进货时务必留存合法来源凭证,切勿购销标识不全的商品。同时,知识产权保护需全链条发力,从品牌方合作管理到平台监管、经营者自律多端联动,从源头防范侵权风险。
今后,我院将针对微商、直播电商,个体工商户等领域开展精准普法,以法治力量护航民生发展、助推业态规范,为知识产权领域健康有序发展筑牢坚实司法保障。
宜昌市夷陵区新增1500件商标 申请量居全市首位
今年以来,宜昌市夷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聚焦企业商标注册需求,以“便民、高效、精准”为导向,多措并举优化商标服务供给,推动全区商标申请工作提质增效。截至目前,全区新增商标申请1504件,商标申请量位列宜昌市第一。
走访摸家底,政策速递“包上门”
夷陵区局开展基础数据摸底与待续展商标统计工作,建立数据库并用于商标发展综合分析。结合宜昌市“一企一标”工作要求,针对企业商标意识薄弱、申请流程不熟悉等问题,深入105家企业走访调研,面对面宣传政策,精准对接经营主体发展需求。同时,对待续展商标提供一对一帮扶,累计指导办理商标注册申请46件,为91个待续展商标提供指导服务,引导企业积极培育、成功注册并规范使用商标。
服务送下乡,商标申请“宅家办”
夷陵区充分发挥13个乡镇“知识产权工作站”作用,将商标服务窗口延伸至乡镇,让市场主体在家门口就能享受提交办理商标的服务。此外,该局邀请专业代办机构深入乡镇开展商标现场注册活动,讲解商标重要性、申请流程及使用注意事项,为群众提供免费现场咨询、材料填报、申请代办等服务,确保市场主体的商标注册需求“找得到地方、有机构指导、有后续跟踪、能成功转化”。截至目前,全区共开展乡镇商标现场注册活动5场,累计参与320人,现场咨询210人,现场申请商标158件。
政策促培育,好产品变身“金招牌”
为激励农产品品牌培育,夷陵区出台专项政策,对首次核准注册的农产品商标补贴品牌培育资金,已兑现2024年度补贴3.5万元。通过释放政策红利,切实降低农户、合作社及企业的品牌创建成本,充分调动其申请商标、培育品牌的积极性,有效推动“夷陵产”特色农产品从“有产品”向“有品牌”转变,助力夷陵特色农产品走出深山、打响品牌。
据了解,夷陵区今年已新增注册商标602件,有效注册商标总量达8784件。该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夷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深化商标服务举措,优化品牌培育环境,全面提高商标注册受理、跟踪服务指导水平,进一步提高注册成功率,以更强的担当、更优的服务推动商标品牌建设与地方经济发展深度融合,为夷陵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动力。
Mastodon创始人辞任CEO转任顾问,移交商标所有权
11 月 18 日消息,去中心化社交媒体 Mastodon 创始人 Eugen Rochko 今日正式宣布辞去首席执行官职务,转任战略与产品顾问并继续留在该平台的领导团队中。Mastodon 正推动该社媒的架构转型,Eugen Rochko 将向平台转移他对 Mastodon 商标与其它资产的所有权。Eugen Rochko 在其博客中表示,其性格并不适合去领导一个社交媒体项目,而长期的运营也影响了其个人与项目整体的健康关系,加之项目的去中心化理念,是他作出辞任 CEO 决定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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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中国商标网 - 商标快讯:依据商标功能确立分装改装类商标侵权与犯罪界分标准;为品牌“护航”:太谷法院集中化解商标侵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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