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快讯:小酒窝,明天见!曝阿里申请“千问小酒窝”商标,涉人形机器人等;“乔治勋爵的悲剧”这类短语商标如何认定?最高法发布典型案例明确判断标准
小酒窝,明天见!曝阿里申请“千问小酒窝”商标,涉人形机器人等
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10 日悄然申请了 4 项名为“千问小酒窝”的商标,涉及 AI、人形机器人等多个领域。
就在昨天,阿里集团官方账号发布了一幅神秘海报,文案只有“4 月 22 日见,hello world”,画面中是一位酒窝特征明显的女性形象。
阿里“千问小酒窝”商标涵盖第9类(科学仪器)、第35类(广告销售)、第38类(通讯服务)以及第42类(设计研究)共4个国际商标分类。其中,已申请项目包括人工智能即服务(AIaaS)、模拟对话用聊天机器人软件、科学研究用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机器人、辅助人类和供人娱乐用具有交流和学习功能的类人机器人等,目前商标状态均为“注册申请中”。
“乔治勋爵的悲剧”这类短语商标如何认定?最高法发布典型案例明确判断标准
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10个2025年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一则短语类商标显著性判断行政案。
案情显示,2020年开始,潘某有限公司已经在我国销售“乔治勋爵的悲剧”品牌香水。2021年6月24日,潘某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乔治勋爵的悲剧”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淡香水、古龙水、香水等商品上。相关行业中,已有“蓬帕杜夫人的茶杯”“花花公主的秘密”“莎菲女士的日记”“奥德利夫人的秘密”等商标在香水商品上获得注册。多个网络平台上有诸多消费者和媒体发布的信息中,用“乔治勋爵的悲剧”指代潘某有限公司推出的特定款香水。
针对潘某有限公司的商标注册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认为,“乔治勋爵的悲剧”商标由短语构成,指定使用在香水等商品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识别为商标,该商标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缺乏显著特征的情形,故决定对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潘某有限公司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认为该商标缺乏显著特征,判决驳回潘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潘某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潘某有限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乔治勋爵的悲剧”的文字组合并非日常生活中固定搭配的词语或词汇,其构成、含义、呼叫具有一定独特性,构成元素并非香水行业常见或惯用的标志,整体具有识别特征。并且,“乔治勋爵的悲剧”作为商标使用在香水等商品上,既不是与该商品相关的宣传用语或描述性词语,也与香水等商品的功能、用途或者其他特点没有关联。从相关行业的商标注册情况来看,已经有不少与此风格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根据在案证据,相关公众已将“乔治勋爵的悲剧”用于指代特定款香水,易于将其视为指示商品来源的标志。可见,“乔治勋爵的悲剧”商标使用在香水等商品上,能够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具有固有显著特征。故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最高法阐明本案的典型意义,本案是对短语类商标显著特征认定的典型案例。本案判决明确了短语类商标显著性的判断标准,准确把握了显著特征的法律本质及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平衡了经营主体的注册自由与社会公共利益,为品牌培育留出空间,有效激发了市场主体创新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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