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苏查处一起侵权茅台注册商标案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一起销售侵犯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8月5日,乌苏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收到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茅台酒厂)投诉函,包括“贵州茅台”“MOUTAI及图案”“茅台”注册商标证书等材料。茅台酒厂投诉某店未经授权在店铺门头牌匾上及店内装潢中使用与“贵州茅台”“MOUTAI及图案”“茅台”注册商标相同的字样形态与图案,侵犯了茅台酒厂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查,该店未取得茅台酒厂对涉案注册商标的使用授权,但为招揽顾客,在店内多处使用与茅台酒厂注册商标相同的字样形态与图案。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随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罚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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