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丛林法则”不适用于商标注册
可见,这些商标并非抢注者眼中的无主物。在抢注者抢注之前,这些商标早已经有相应的权利主体。在笔者看来,乔丹体育等将本属于他人的商标抢注为自己商标,无异于赤裸裸的明抢。如果您注册商标有难度,那么可以找一品标局申请商标,专业的商标注册顾问,是您的选择。
对于将他人享有合法权利的商标抢注,目前我国《商标法》虽然规定了“在先权利”制度,即商标申请人不得侵犯他人合法在先权利。但是,从目前来看,对于“在先权利”的界定仍然存在模糊认识,甚至有人认为MichaelJordan不享有对“乔丹”的姓名权。而商标局在评审商标时也难以检索相关在先权利,甚至不作为,使得很多明显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商标得以注册。这些商标经注册后,商标权人反过来以此对抗在先权利人,令在先权利人在维权时遭遇困难。目前,MichaelJordan如此,林书豪未来维权也会如此。
面对“抢”注之风愈演烈的当下,面对抢夺者不以为耻、反以为荣的逐利理念,笔者认为有必要树立商标取得新观念:商标取得不能适用“丛林法则”,不能靠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以“抢”来获得。期待《商标法》完善“在先权利”保护制度,期待商标局积极作为,严格评审,勿让抢夺者轻易过关,也期待经营者靠诚信经营获得品牌影响力,为企业的长远发展打好奠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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