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5014334号“闪电鸭 CLEAN DUCK”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异议人武汉市科达云石护理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东莞市瞬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1期《商标公告》第45014334号“闪电鸭 CLEAN DUCK”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闪电鸭 CLEAN DUCK”指定使用于第1类“固化剂;工业用树胶(黏合剂);皮革黏合剂;氯丁胶;冶金黏合剂;工业用胶;轮胎黏合剂;鞋用黏合剂;工业用明胶;胶溶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9060874号“闪电大力士”、第18785029号“闪电LIGHTNING及图”、第24829177号“科达闪电KEDA LIGHTNING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9类“涂层(建筑材料);非金属建筑材料;制煤砖用粘合料;制砖用粘合料;修路用粘合材料;树脂复合板”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显著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9077130号“闪电大力士”、第24828823号、第24832770号、第24840558号“科达闪电KEDA LIGHTNING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类“未加工合成树脂;过滤材料(未加工塑料);工业用化学品;固化剂;墙砖粘合剂;工业用胶”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引证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5014334号“闪电鸭 CLEAN DUCK”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1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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