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巴赫”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申请人于2021年05月19日对第46970711号“迈巴赫”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世界知名的汽车制造商,申请人的“梅赛德斯-奔驰”、“奔驰”、“迈巴赫”、“MAYBACH”系列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国际注册第800332号“MAYBACH”商标、第3276610号“迈巴赫”商标、国际注册第740725号“MAYBACH”商标、第3276617号“迈巴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的“迈巴赫”、“MAYBACH”、图形系列商标具有很高知名度,请求认定申请人国际注册第1345952号图形商标、国际注册第800332H3号“MAYBACH”商标、国际注册第800332H号“MAYBA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六、七)及引证商标二为第12类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二、五、六、七的复制、摹仿。三、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商标已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恶意抢注。四、被申请人除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申请人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其行为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并易造成不良影响。五、其他案件中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的情形。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商标档案信息;
2、申请人相关媒体报道资料;
3、申请人相关广告宣传证据;
4、申请人相关销售资料;
5、国图检索资料及网页检索资料;
6、相关决定书;
7、申请人驰名商标认定申请资料摘要表格;
8、被申请人相关信息;
9、申请人2015年至2016年销售发票资料复印件(因涉及保密原因,故在副本中提交的销售发票上与价格相关的内容已涂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4月7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6类人造花、纽扣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在第12类汽车及其零部件、汽车、运载工具等商品上在先注册了引证商标三至六,在第26类人造花、纽扣等商品上在先注册了引证商标一,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因商标专用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申请人对该商标已不享有在先商标权。
申请人在申请书中引证的第12类国际注册第800332H号“MAYBA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服务为第43类临时住宿服务、饮食供应(食品)服务、酒吧服务,该商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在中国获准领土延伸保护,目前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3、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了九十余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其还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多件“梅赛德斯”、“迈巴赫”、“拿破仑”等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相关精神已具体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规定中,本案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第26类针、纽扣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第12类汽车及其零部件、汽车、运载工具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并存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迈巴赫”与引证商标一“MAYBACH”在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核定使用在人造花、纽扣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二者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垫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并存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主张权利。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人造花、纽扣等商品上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在上述商品上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下文仅针对在服装垫肩等商品上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的上述规定进行评述。本案中,虽然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迈巴赫”、“MAYBACH”、图形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但尚未达到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垫肩等商品与申请人主张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汽车及其零部件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致误导公众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
三、申请人还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主张权利。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垫肩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将“迈巴赫”、“MAYBACH”作为商标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四、《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除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本案中,根据我局查明事实3可知:被申请人除争议商标外,其还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包括多件“梅赛德斯”、“迈巴赫”、“拿破仑”等在内的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共九十余件。对此,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在先商标的故意,该类抢注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相关规定所提主张,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娇娜
戴艳
曹娜
2022年01月14日
商标注册费用:https://www.epbiao.com/feiyong/
- 商标查询
- 版权查询
便捷链接: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版权登记 专利申请 海外商标注册 商标交易
本文来源:中国商标网 - “迈巴赫”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版权说明:上述为转载或编者观点,不代表一品知识产权意见,不承当任何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