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7837183号“鸟语花香”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5513次 2022-05-08 商标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837183号“鸟语花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空气除臭装置、空气再热器等商品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494380号“花香鸟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灯、浴霸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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