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宗教相关的词汇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吗?

4428次 2022-07-28

  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同外国国家名称一样,本条也属于绝对禁止条款。“其他不良影响”,一般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

  最新修订的《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下称《指南》)中对于宗教的范围进行了开放式列举,包括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基督教、天主教等,以及上述宗教的不同派系分支。另外,《指南》中也对实务中应当判定为有害于宗教信仰、宗教感情的几种情形进行了进一步阐述:(1)宗教对象的名称、图形或者其组合;(2)宗教活动地点、场所的名称、图形或者其组合;(3)宗教的教派、经书、用语、仪式、习俗、专属用品,以及宗教人士的称谓、形象。

  关于有害于宗教信仰、宗教感情在实践中的判断,可以参考最高院在(2016)最高法行再21号“泰山大帝”商标争议纠纷一案中的裁判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泰山大帝”商标是否属于《商标法》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最高院审理后认为,如果某标志具有宗教含义,不论相关公众是否能够普遍认知,该标志是否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通常可以认为该标志的注册有害于宗教感情、宗教信仰或者民间信仰,具有不良影响。

  最高院认为,判断“泰山大帝”是否系道教神灵的称谓,是否具有宗教含义,不仅需考量本案当事人所提交的相关证据,也需考量相关宗教机构人士的认知以及道教在中国民间信众广泛的历史渊源和社会现实。

  故,即便二审认定的官方记载未记载“泰山大帝”为“泰山神”或“东岳大帝”,“泰山大帝”不是“东岳大帝”或“泰山神”称谓的唯一对应,但相关证据和宗教界机构人士的认知表明,“泰山大帝”均指向“泰山神”或“东岳大帝”,而不是指向其他道教神灵,“泰山大帝”的称谓系客观存在,具有宗教含义。万佳公司以及争议商标原申请注册人将“泰山大帝”作为商标加以注册和使用,可能对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民间信仰造成伤害,从而造成不良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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