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9860950号“有粽有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860950号“有粽有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完全起到能够区分商品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系列商标,在实际的使用过程中与申请人形成特定指向性。申请商标不具有任何欺骗性,其注册的相关产品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材料等特点产生误认,且实际使用多年过程中,未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的情况。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自申请以来就开始使用申请商标,并经过使用已经有了显著性、识别性,申请商标在业界和消费者中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有粽有蛋”,使用在肉馅饼等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指定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之情形。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不属于上述法条所禁止之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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