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快讯:河南法院协同调解侵害专利权纠纷;某宠物用品公司与张某侵害专利权纠纷调解案

2363次 2025-06-04

   天润科技:取得三项发明专利证书

  天润科技公告,公司于2025年5月30日收到三项《发明专利证书》,涉及一种基于开源地名数据的自动关联处理方法、一种多源数据融合应用方法及一种基于特定规则库的地名自动译写方法。

  河南法院协同调解侵害专利权纠纷

  2025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多元解纷案例库”正式上线并向社会公众开放。现开设专栏对河南法院被收录案件予以推介,更好为各类社会主体开展纠纷化解工作提供参考,为人民群众选择调解等解纷方式提供指引。

  某宠物用品公司与张某侵害专利权纠纷调解案

  ——两地法院协同调解侵害专利权纠纷

  基本案情

  2024 年 9 月 13 日,某宠物用品公司以李某制作侵害其专利权的宠物用具并在网络平台销售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要求李某立即停止侵害专利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支出 5 万元。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将案件委托特邀调解员进行先行调解。调解员初步与当事人沟通后了解到,李某对专利权相关权益并不了解,认为自己仅仅是模仿生产,并不涉及窃取商业机密,认为自己模仿生产宠物用品的行为并没有侵害某宠物用品公司的合法权益。对于此种错误认识,调解员向李某出示多起涉专利权侵权的参考案例,详细解释专利权侵权的构成要件。

  经调解员释法明理,李某认识到自身行为已构成侵权,并表示愿意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某宠物用品公司赔偿,但对某宠物用品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无法接受。李某称自己虽然制作、销售了侵权产品,但盈利较少,盈利数额与某宠物用品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差距较大,双方当事人对于调解数额始终无法达成一致。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了解到某宠物用品公司还有一个类似案件在外省一家法院进行先行调解,两起纠纷案情相同,且另一个侵权人张某与李某彼此认识,希望两地法院可以将两起纠纷一同调解。调解员了解这一情况后,考虑到两起纠纷具有关联性和相似性,立即与外省另一家法院调解员取得联系,两位调解员很快达成协同调解的意见,并组织三方当事人线上调解。

  两名调解员经沟通发现,两起纠纷调解难点主要在于:张某和李某均认为某宠物用品公司要求赔偿的数额过高。为了找到赔偿数额的调解依据,两名调解员分别在人民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已生效的侵害专利权纠纷参考案例,对参考案例涉及的赔偿数额认定作了归纳总结,并结合张某和李某的两起纠纷实际情况对调解方案重新作出调整。

  调解方案作出后,两名调解员分工开展工作:一名调解员负责与某宠物用品公司进行沟通,告知其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希望其作出一定让步,并提供法院类似生效判决予以佐证;另一名调解员则负责做张某和李某的工作,向他们分析如果进入审理程序可能的裁判结果,张某和李某经评估诉讼成本及可能诉讼结果后,对调解员提出的调解方案表示同意。最终,两起纠纷均达成和解。

  处理结果

  两起纠纷当事人均达成了和解协议:张某和李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某宠物用品公司在赔偿数额上作出了让步,张某、李某当场履行完毕。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 65 条、71 条

  解纷要旨

  本案系侵害专利权引发的知识产权纠纷。随着电商平台的蓬勃发展,与电商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日益增多,知识产权网络侵权纠纷数量持续增长,呈现出广泛性、跨地域性的特点,存在同一权利人分别起诉多个侵权人的情形,该类纠纷权利人相同,仅侵权人不同,且涉及不同法院,如果分别作出处理,易存在调解标准或者裁判尺度不一的情况,不利于纠纷实质化解。由两地法院开展协同调解,能够加强调解资源和信息共享,以一案成功调解促推另案一并调解,大大提高系列纠纷调解成功率。此外,在调解此类纠纷中,不少商家因缺乏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知识,往往并不认为自己构成侵权,对抗情绪较为激烈,由两地法院开展联合调解,通过释明不同地区类似案件统一裁判标准,进一步明确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及可能裁判结果,能更好释放以案释法效能,促使当事人认识到自己模仿生产的行为已经侵害了他人专利权,从而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从源头上防止再次发生类似侵权纠纷。

  1平方厘米存储芯片背后的171起专利纠纷

  数月争分夺秒,逐条把握50项权利要求,精准比照上百页行业标准,技术审查认定“标准必要专利”,南京中院实质性化解芯片专利纠纷,推动半导体高科技企业合作共赢——

  今年年初,在一场国际汽车电子产业峰会上,原告江波龙电子(香港)有限公司、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两公司为关联公司,以下简称江波龙公司)与被告深圳星火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火公司)共同出现在参会企业名单中。

  而就在前不久,昔日曾对簿公堂的两家公司都给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送来锦旗,双方表示,案件的圆满解决,促成了全球首例中国企业间的主流半导体存储产品达成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协议。对江波龙公司而言,本案确认了其专利在行业中的核心价值,为公司未来专利许可谈判和进一步技术研发提供了信心和支持。对深圳星火公司而言,专利许可协议的签署使其能够合法使用相关技术,避免了侵权风险,进一步提升了自己的技术能力与市场地位,实现了法律保护和产业发展的良性互动。

  接过锦旗,该案承办人、南京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柯胥宁的思绪回到了2024年那个火热的夏天……

  侵权纷争围绕存储芯片核心技术激烈展开

  这场知识产权诉讼,要从一枚小小的存储芯片的专利权说起。

  原告江波龙公司早在1999年成立,经过二十余年的深耕细作,已拥有芯片设计、固件算法开发、存储器设计以及封测制造等核心技术。半导体是存储芯片的基础材料,而该公司作为目前国内半导体存储上市公司中营收规模最大的一家,其存储卡产品广泛应用于智能移动设备、汽车电子等高新技术领域,其中用于智能手机、平板电脑、智能家居物联网以及车载导航等设备中的eMMC闪存卡产品市场占有份额位列全国乃至全球前茅。该公司重视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布局,截至2024年底,公司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11项、软件著作权138项、专利权570项,其中部分专利属于标准必要专利。

  采访中,南京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刘方辉介绍,新型工业化进程中,技术标准为不同厂商和产品提供了统一规范,使不同厂商设备间能够实现互通。“标准必要专利”是指遵循某个技术标准进行生产或操作时“非用不可”的专利,它们是实现技术标准的关键,解决了设备之间的兼容性问题。可以说,标准必要专利是技术创新的加速器,相较于一般专利而言,标准必要专利往往更具经济价值和竞争优势。

  2022年的一天,江波龙公司工作人员偶然发现星火公司等企业制造、销售的eMMC、UFS等产品采用了江波龙公司享有标准必要专利的技术方案。于是,江波龙公司与星火公司联系,向其发出了存储专利包许可函、授权声明、保密协议等材料,要求星火公司与其进行许可磋商。

  自2022年8月至2023年9月间,在连续五次向星火公司发函协调却始终未得到实质回应的情况下,江波龙公司通过公证机关对星火公司代理商网上销售的eMMC产品进行了证据保全,并于2023年11月一纸诉状将星火公司告到了南京中院,要求星火公司停止专利侵权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一时间,诉讼硝烟四起,两家科技企业剑拔弩张、寸步不让。

  准确定性,查明技术争点,认定“标准必要专利”

  存储芯片,作为电子设备和智能设备存储与检索数据的核心组件,是驱动产品持续发展的核心要素。对此,柯胥宁有着多年专利纠纷审判经验,接手这起案件后,他看着身前与办公桌一般高的卷宗,顿感压力。

  诉讼中,江波龙公司明确提出其涉案专利属于标准必要专利,星火公司的产品采用了与涉案专利相同的技术方案,却未遵循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的义务,拒绝就涉案专利的许可条件、许可使用费等进行谈判,其行为构成专利侵权。但星火公司代理人却发出质疑:“是否属于标准必要专利,也不能原告一方说是就是,还需要与固态技术协会(JEDEC)发布的行业标准逐一比对才能认定。”

  “本案所涉的eMMC存储卡是典型的需要高度标准化的产品,这类产品被广泛应用在不同品牌、不同型号的智能手机、平板电脑、服务器等设备上,因此存储卡的标准化程度越高,企业的研发、定制、生产成本就越低。”江波龙公司代理人说。

  柯胥宁介绍说:“根据法律规定和行业规则,一旦某项专利被认定为标准必要专利,则企业在按照技术标准制造相关产品时必然会使用该专利,相应地,应向标准必要专利的权利人支付许可使用费。江波龙公司正是基于星火公司使用了涉案专利技术却未支付许可使用费,亦拒绝与其就许可费问题进行谈判才提起本案诉讼。因此,涉案专利是否属于标准必要专利,是本案首先需要查明的技术争点,也是解决这场纠纷的关键所在。”

  “标准必要专利案件的审理,不仅要深入理解专利技术内容,还要分析其在行业标准中的必要性,认定比一般技术专利更为复杂、严格,通常耗时较长,认定的过程不会遥遥无期吧?”原告江波龙公司向柯胥宁表达了这一担心。

  柯胥宁深知,只有让技术事实说话,才能让双方信服。立案后第五天,他就会同技术调查官开始了庭前技术审查。

  涉案专利中,有50项权利要求需要逐项理解,上百页行业标准需要精准比照,上千个英文专业单词需要逐一翻译核对……一组组具体的数字,一项项复杂的标准,一连串晦涩难懂的专业技术名词,成了案件审理必须打破的阻障。

  虽已是深耕知产审判领域13年的资深法官,但柯胥宁明白,面对该案,他必须俯下身板,像一个“门外汉”一样从头学起。翻译、理解、比对、讨论……在一次次、一遍遍仔细对照中,他确认涉案专利与固态技术协会(JEDEC)发布的JESD84-B51A标准相关内容完全对应,可以认定为标准必要专利。

  “技术审查中,法院采用邮件沟通、线上会议、线下谈判等多种渠道进行多轮密集接触,推动当事人就涉案专利的性质达成共识,为案件审理明确方向,也给双方进一步对话磋商找到了一把关键的‘钥匙’。”南京知识产权法庭庭长徐新谈起案件审理背后的历程时说。

  “判”“调”转换,171起在诉、潜在使用费纠纷一揽子解决

  “本案江波龙公司提出禁令请求,主张判令星火公司停止生产、制造行为。若该主张得到支持,就意味着星火公司未来将不能再经营同类型业务,这对于一家存储器产品销往全球、正处于蓬勃发展期的半导体企业而言可能是致命的。对江波龙公司来说,如果没有实施人愿意支付许可使用费,那么其标准必要专利的经济价值也无法得到体现。更重要的是,涉诉双方均系中国半导体企业,在中国半导体产业整体发展面临较大外部压力的情况下,若能促成两家企业达成双方均能接受的许可协议,将是本案的最优解。”柯胥宁陷入了思考。

  在与双方当事人充分沟通后,柯胥宁积极促推双方进行调解,以达成专利许可实施方案。

  第一轮专利许可费率的报价很快出来了,看似双方差距不大,但如果乘以产品制造、销售的巨大体量,一元钱、一毛钱的差距都会放大到上百万元、上千万元的金额。柯胥宁回忆:“每轮谈判都是一毛钱、一分钱地反复调解、磋商,努力缩小分歧和差距。”

  正当调解工作陷入僵局之际,柯胥宁了解到除涉案两项专利外,双方还有另外169项存储芯片专利存在合作及存在产生纠纷的可能。双方若逐一对单项专利进行许可谈判,必然会产生高昂的谈判成本和冗长的程序。这不仅不利于企业经营发展,还可能引发潜在的上百起诉讼纠纷。

  “那就拉进来一起谈,一揽子解决所有问题!当时脑子里就这么一个声音。”柯胥宁回忆起当时的想法时说,“看似是把问题搞复杂了,实际上则是抓住了双方当事人免除标准必要专利在当前和后续持续带来纠纷的核心诉求,反而把问题彻底解决了。”

  接下来几个月里,每次庭询,柯胥宁都会给双方定一个下次见面需要达成的“小目标”;每次电话,也会给双方定下往来邮件的时间节点。他一方面引导江波龙公司关注通过“一揽子”授权所获得的专利池整体对价,以及整体解决方案所带来的效益提升;另一方面,他帮助星火公司充分意识到“打包许可”以获得实施标准的稳定性保障,避免因个别专利争议导致产品禁售风险。

  “那段时间,柯法官在工作时只要想到新的方案,就捞起电话给双方当事人打过去。”与柯胥宁同一间办公室的法官助理周建荣说。

  “三个月来,几乎每天都有一通法院电话,每天也会发一封回复对方公司的邮件。”星火公司代理人感慨地说,“法院为了我们能够继续生产芯片花费了大量精力。存储器不是一块冰冷的芯片,而是为数字时代构建智能社会的安全舱。我们将持续推动科技创新,为道路交通安全提供数据存储保障,为半导体、医疗等产业的应用保驾护航。”

  精诚所至,金石为开。终于,双方171项专利许可费的费率标准分歧从“铁杵”变为“绣花针”,而柯胥宁透过针孔仿佛已经能看到双方握手言和的那缕曙光。

  2024年9月,柯胥宁决定将双方当事人约至法庭。在整整10个小时的蹉商之后,调解协议最终达成。

  “本案从当事人整体利益和产业发展的长远角度出发,一揽子实质性解决了171件在诉和潜在的专利技术纠纷,促进了半导体关键性技术专利的市场化,取得了双赢多赢共赢的良好效果,对人民法院更好地保护科技创新、助力新质生产力发展有着一定的参考意义。”南京中院副院长姚志坚谈起该案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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