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无效宣告后能否再用?注册人又是谁?
在商标申请的漫漫长路上,不少人都会遭遇波折,商标无效宣告便是其中之一。那么,商标一旦被宣告无效,还能继续使用吗?答案是否定的。
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商标局作出宣布申请商标无效的决定后,会书面通知当事人。若当事人对此决定不满,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而根据第四十七条,商标局会依照规定公布无效申请商标,此时,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始不存在。也就是说,商标被无效宣告后,其专用权即刻丧失,该商标自然不能再被使用。
解决了商标无效宣告能否使用的问题,另一个疑问也随之而来:商标注册人和商标所有人是否为同一人?通常情况下,向商标局申请商标的申请人即为商标注册的所有人,但现实情况并非总是如此简单。商标所有人虽多为商标注册人,但商标注册人也可能转让商标使用权,这就导致了两者并非绝对等同。
商标注册申请人范围广泛,包括依法设立的公司、事业单位、社区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对于中国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若与中国有合伙关系、签订协议、共同参加国际条约或按对等原则处理,且符合标准并需获得商标专用权时,也可按自愿原则向商标局申请。
申请时,若以自然人名义提交,需出示身份证及复印件;若以企业为申请人,则需出示公司营业执照及经发证机构签署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同时提交完整的商标注册申请书,并加盖公司公章和个人签名。商标之路虽充满挑战,但只要了解规则、遵循流程,定能顺利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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