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案例:本案谁享有“白雪”商标的专用权?

49830次 2024-02-29 商标法案例 

  商标法案例:本案谁享有“白雪”商标的专用权?

案情简介:某市红梅食品厂自1998年以来,在该厂生产的儿童食品上使用“白雪”商标,但未进行注册。1999年该市另一家黄河食品厂也在其生产的儿童食品上使用了“白雪”商标,并于1999年12月在国家商标局获准注册。红梅食品厂发现后,认为黄河食品厂使用了本厂的商标,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发生混淆,直接导致了本厂利润的下降,于是状告黄河食品厂侵犯其财产权益,而后者在案件审理中提出反诉,认为原告未经其同意在“白雪”商标注册后,仍在使用该商标,是侵权行为,要求原告承担侵权责任。

商标法案例:本案谁享有“白雪”商标的专用权?

  问题:本案谁享有“白雪”商标的专用权?在本案中谁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分析:我国《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可见,获取商标专用权的途径是申请商标注册,而不是谁先使用谁就自然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红梅食品厂虽然自1998年就开始使用“白雪”商标,但该商标并未注册,红梅食品厂不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黄河食品厂虽然使用在后,但先于原告申请注册,因此取得“白雪”商标的专用权。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专用权的内容包括使用权和禁止权两个方面。使用权即是商标权人对其商标享有充分支配和完全使用的权利,商标权人可以在其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上独立使用该商标,也可以根据其意愿将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或许可他人使用。禁止权是指商标权人禁止他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黄河食品厂通过注册取得了“白雪”商标的专用权后,其他企业(包括红梅食品厂)未经其同意,均不得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再使用该“白雪”商标。红梅食品厂以营利为目的在与黄河食品厂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了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因而构成商标侵权,应承担侵权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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