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东法院宣判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
近日,祁东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被告人王某香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香于2018年7月3日申请注册登记祁东县归阳镇某帽业厂。该帽业厂自2019年9月开始假冒多种品牌的注册商标生产各类帽子。祁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共查扣相关品牌的帽子21410顶,其中“某克”品牌帽子1550顶,“某乐”品牌帽子2940顶,查获时所生产的帽子均未流入市场。2020年5月18日,某克公司出具相关证明证实从未授权许可祁东县归阳镇某帽业厂、被告人王某香生产、存储、销售标有某克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且被告人王某香经营的某帽业厂生产的1550顶“某克”品牌帽子系假冒某克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2020年5月20日,某乐公司出具相关证明证实从未授权许可祁东县归阳镇某帽业厂、被告人王某香生产、仓储、运输、销售“某乐”系列注册商标的产品,且被告人王某香经营的某帽业厂生产的2940顶“某乐”品牌帽子属于侵犯“某乐”品牌系列注册商标的产品。2020年6月1日,经祁东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被告人王某香经营的某帽业厂生产的侵犯某克公司注册商标“某克”专用权帽子产品及某乐公司注册商标“某乐”专用权帽子产品进行鉴定:“某克”帽子每顶市场价格为101.4元,数量1550顶,总价值157,170元;“某乐”帽子每顶市场价格为126元,数量2940顶,总价值370,440元,两款帽子合计总价值527,610元。另查扣的多种品牌帽子尚未鉴价。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香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行为已经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且情节特别严重。案发后,被告人王某香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核被告人王某香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悔罪态度及社会危害程度,结合社区矫正机关出具对其适用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不受侵犯,打击犯罪,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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