笼仔商标被控侵权 鼎泰丰二审获判无罪

35669次 2017-07-14

  一品标局讯 台湾小笼包名店鼎泰丰遭宝来文创负责人徐华文提告,侵害宝来文创设计的包仔、笼仔及青蛙的平面商标权,违反著作权法,一审判鼎泰丰及其负责人杨纪华无罪,二审台湾智慧财产法院维持相同见解,今仍判鼎泰丰胜诉,商标侵权不成立。



  宝来文创指出,公司97年11月与鼎泰丰签立合约,由宝来文创为鼎泰丰设计生产包仔、笼仔等吉祥物及相关产品,置于鼎泰丰寄卖,著作人是宝来文创;98年间因鼎泰丰请求,而同意将包仔、笼仔的“立体商标”让给鼎泰丰,但未同意让与“平面商标”权;104年8月,鼎泰丰不但无预警通知终止合作关系,害宝来文创之前生产的上万件产品,一夕之间如同废弃物堆在仓库,损失惨重,还聘用原任职宝来、创作包仔、笼仔的设计师,再委托其他厂商生产,有组织地剽窃商标图案重制改作。

  2015年8月25日,鼎泰丰寄出电子邮件给宝来文创终止两方合作,宝来文创随后在鼎泰丰信义、101,甚至日本银座,美国旧金山、加州等多家分店,购买上有“包仔”、“笼仔”、“青蛙”等图案的礼盒,控告鼎泰丰侵犯“著作权法”。

  一审台北地院判宝来败诉,宝来上诉,负责人徐华文也出面向媒体声明,仅同意鼎泰丰注册“包仔”、“笼仔”等“立体商标”,但没有授权鼎泰丰可使用平面图案,并指鼎泰丰是偷偷小幅度修改“包仔”等图案后注册、使用,已侵犯宝来著作财产权,且鼎泰丰解约,造成宝来大量商品囤积,损失将近200万元。


  徐华文指控,鼎泰丰早有预谋,通知终止合作时,已将宝来文创设计的包仔、笼仔、青蛙图案剽窃,交给厂商生产商品,置于国内外门市销售;鼎泰丰还挖脚宝来文创的设计师,将包仔、笼仔、青蛙重制改作,生产多种年节商品,这部分也已向台北地检署提出告诉。

  鼎泰丰主张,因宝来文创供货严重缺货,他们不得已才寻找其他厂商代为制作,双方104年8月合作契约终止,宝来文创同年10月就提告,但在双方合作期间,宝来文创就知道鼎泰丰有自行开发包仔、笼仔、青蛙图案等商品生产贩卖,当时宝来文创并未表示任何意见。

  台湾智财法院认为,鼎泰丰在2009年9月间,向智财局注册“包仔”、“笼仔”商标时,有获得宝来文创同意,未排除平面商标的适用,且合作期间宝来供货常不正常,缺货严重始终未能解决,才造成鼎泰丰自行开始使用“包仔”等图案,甚至小幅度修改设计儿童餐具等多项商品,交给其他厂商生产后出售。从两方相关电子邮件,以及宝来员工前去鼎泰丰门市陈列商品、巡视,均可证明宝来早就知悉此事,从未反对或质疑,可见也有同意,仍判宝来文创败诉。至于后续案件进展如何,请大家留意一品标局的后续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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