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早讯:华为“花瓣支付”商标获批;小米诉争天星金融保险商标被驳回 显示涉及广告销售类

5345次 2022-07-19

  小米诉争天星金融保险商标被驳回 显示涉及广告销售类

  近日,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案件一审法律文书公开。

  文书显示,原告小米公司称,诉争商标“天星金融保险”(广告销售类)与引证商标“星QI天”“天星海外海”“天星智联”等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天星智联”“天星优车”商标处于不稳定状态,故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该“天星金融保险”商标驳回复审决定,责令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主要识别部分为“天星”,与引证商标主要识别部分相同,同时其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服务。直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天星智联”“天星优车”仍为有效的在先商标。原告小米公司的诉讼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驳回其诉讼请求。

  商标的形式审查包含哪些方面?

  商标形式审查指的是国家商标局在收到商标申请之后,受理商标申请之前的一个必经程序。其主要任务就在于审查申请者递交的申请文件是不是满足《商标法》以及实施条例的要求,申请手续是不是齐全,申请者是不是具备申请资格;审查申请者缴纳相关费用的金额和期限是不是满足《商标法》以及实施条例的要求;相关申请文件是不是在法定期限内递交。

  和海石知产小编一起看看商标形式审查包括哪些内容吧~

  商标注册申请形式审查的内容主要包含:

  (1)申请者是不是具备申请注册商标的主体资格;

  (2)申请书填写是不是符合要求,商标图样是不是符合要求,指定的商品或是服务的类别是否正确、名称是不是规范具体;

  (3)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申请者是不是委托了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4)国外申请者是不是委托了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5)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的,其委托书填写是不是符合要求;

  (6)应交送的证明文件是不是完备;

  (7)是不是按时足额缴纳商标规费。

  需要注意的是,形式审查仅仅对商标注册申请的文件、手续是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审查。是不是通过形式审查决定了商标注册申请能不能被受理,而申请注册的商标能不能被初步审定并给予公告,则在于该商标是不是可以通过实质审查。

  湖南省大湘西茶产业发展促进会“潇湘茯”商标一案无效宣告成功!

  早前,我司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的第34257017号“

  潇湘茯”商标无效宣告裁定书,至此,经过我司维权干预,依法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成功维护了湖南省大湘西茶产业发展促进会的合法商标权利!

  国家知识产权局

  01

  案情简介

  异议人——湖南省大湘西茶产业发展促进会,是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农业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快大湘西地区茶叶公共品牌建设的实施方案》文件精神,由湖南省茶业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行业组织共同发起,经湖南省民政厅核准登记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其宗旨是以市场为导向,以品牌为引领,以企业为主体,以科技文化为支撑,打造以“生态、安全、有机、优质”为内涵的“潇湘”大湘西茶产业集群品牌,提高“潇湘”品牌市场占有率和企业竞争力,做大做强大湘西地区茶叶产业,带动茶农增收致富,达到精准扶贫,实现湖南茶业健康、高效、可持续发展。

  异议人对于被异议人申请注册的“潇湘茯”商标提出异议,并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16069号“潇湘”、第7463604号“潇湘”等多个商标。

  02

  案情分析

  根据一番查证与分析,我司代理人表示,可以从以下几个理由进行陈述请求:

  首先,申请人是湖南省大湘西地区的公共平台,其创立的公共品牌“潇湘”提供给会员使用,致力于带动茶农增收致富,达到精准扶贫,实现湖南茶业健康、高效、可持续发展。

  其次,争议商标与4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标识近似,在读音、字形和字义等方面无明显差别,且争议商标与4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通过异议人对“潇湘”商标长期、大量、广泛的使用、推广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若争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将使普通消费者误认为争议商标是申请人品牌的延伸,从而导致误认误购,损害申请人及相关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争议商标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再者,被异议人在若干类别上注册475件商标,该行为已经明显超出其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被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囤积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在本案中,作为同行业的竞争者,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与申请人在先注册且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潇湘”品牌高度近似的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因此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争议商标应当不予核准注册。

  最后,基于“潇湘”商标的高知名度,被异议人作为同位于湖南省的同行业竞争者,理应知晓异议人“潇湘”商标所具有的极高影响力,被异议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显然是意图借助异议人的品牌影响力谋取不正当利益。被异议人将异议人“潇湘”品牌注册为商标的行为,不仅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使消费者在争议商标与异议人之间产生有悖于市场实际的联想,会误认为上述商品为异议人所生产或授权生产,从而损害消费者利益,侵犯异议人对“潇湘”品牌所享有的合法权利,同时必然助长不正当注册商标之风,扰乱良好市场秩序,造成不良影响。因此,被异议人的申请注册行为已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的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03

  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潇湘茯”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四主要识别文字“潇湘”,商标整体印象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04

  最终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第34257017号“”商标在“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华为“花瓣支付”商标获批

  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官方信息查询,华为已经拿下了“花瓣支付”的商标,状态显示已注册,有效期为2022年06月21日至2032年06月20日。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早在2020年10月就申请了花瓣支付的商标,国际分类一是36,涉及不动产管理;借记卡支付处理;保险信息;电子转账;网上银行;信用卡支付处理;兑换货币;电子钱包支付服务;资本投资;通过使用会员卡为他人在参与机构提供折扣。

  二是9,涉及可下载的影像文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安全令牌(加密装置);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平板电脑;数据处理设备;智能手机;电子信号发射器;笔记本电脑;网络通信设备;人脸识别设备。(环球Te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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