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3497799号“汶广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7368次 2022-07-30 商标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497799号“汶广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本案审理之时,第2955321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无效宣告审理已被宣告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宣告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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