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8241213号“茅坝牛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4043次 2022-10-14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8241213号“茅坝牛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肉,鱼(非活),水果罐头,土豆片,汤,蛋,奶,加工过的坚果”上,不会造成消费者对该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在先类似情形商标亦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牛肉”二字,指定使用在“肉,鱼(非活),水果罐头,土豆片,汤,蛋,奶,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上述商品的种类、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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