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T&T以“基本专利”原则击败Cheetah公司专利主张

30265次 2020-02-13

  近日,美国电信巨头电话电报公司(AT&T)在与光学产品开发商Cheetah OMNI(简称Cheetah)的专利侵权纠纷中获得胜利。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就该案件作出裁决,即如果一项许可涵盖某专利的“基本专利”,那么也涵盖后续产生的其他从属专利。

  不久前,Cheetah在美国德克萨斯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对AT&T提起诉讼。该公司称,AT&T“制造、使用、要约出售、出售或进口的光纤设备和服务”,侵犯了其与光纤通信网络有关的美国专利(美国专利号7522836)。对此,同样被列为被告方的电信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商Ciena Communications(简称Ciena)提出动议,因为该公司为AT&T生产并供应光纤系统的某些部件,而这些部件是Cheetah某些侵权主张的基础。地区法院批准了Ciena的动议。随后该公司和AT&T请求法院作出简易判决(summary judgment),驳回Cheetah的侵权索赔主张,主要理由是Cheetah之前已与Ciena和Fujitsu Network(简称Fujitsu)就7522836专利的“基本专利”达成和解。

AT&T以“基本专利”原则击败Cheetah公司专利主张

  2011年,Cheetah对Ciena和Fujitsu提起诉讼,指控两家公司使用某些可重构光分插复用器(ROADM)产品,侵犯了其专利(美国专利号7339714)。据称,ROADM产品能够提高远程改变数据传输方法的能力。此后,Cheetah与Ciena和Fujitsu进行和解,双方分别达成了两项协议,即不起诉协议和许可协议。根据协议,Cheetah授予Ciena“一份永久性的、不可撤销的、全球范围的、非排他性的且全额付清的许可,Ciena可制造、使用、要约出售、销售和进出口许可产品,或为他方(可直接或间接仅为Ciena或其附属公司)制造产品”。此后该案诉至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上诉法院认定“AT&T的光纤产品在Cheetah和Ciena的同一项发明的基本专利的早期许可范围内”。

  上诉法院最终裁定:“由于许可同时适用于‘7522836号专利’和本次诉讼涉及的AT&T产品,地区法院对AT&T和Ciena纠纷作出简易判决——驳回侵权诉讼是合理的。”(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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