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9750756号“当当丁”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3238次 2022-06-29

  异议人北京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娄花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36期《商标公告》第49750756号“当当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当当丁”指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外围设备、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53952号“当当DANGDANG”商标,第15630505号、第15630460号“当当DANGDANG.COM”商标,第15630362号“当当 敢做敢当当DANGDANG.COM”商标,第24881711号“当当云读”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周边设备”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智能手表(数据处理)、行车记录仪、学习机、眼镜、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根据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证据材料及我局核实的情况表明,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在被异议人申请注册的七十余件商标中,还包含有“植雨秀”、“捞仕达”、“苏泊派”、“容仕派 ROSIPAI”、“施宝适 SENBERS”、“铭上煌”、“杏仁春”等多件与他人已在先实际使用且具有一定独创性或知名度的商标文字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其中部分已被我局驳回或被相关企业提出异议或无效宣告申请,被异议人亦未予答辩对其上述商标创意来源及合理使用意图作出说明,且被异议人有在网上大量出售商标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据此,结合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注册使用商标文字相近的事实,可以认定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摹仿他人商标的主观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9750756号“当当丁”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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